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2)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通信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
信号传输质量的,应事先征得邮电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因建设或者施工需要搬迁、拆除邮电通信设施和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
疏通渠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电车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广播线路以及敷设电
气设备的;
——(四)工矿企业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渣、废液,在无线电台附近使用高频或者超高频
工业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条 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通信的建筑物。必
须建设的,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部门征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部门、自治
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架空线路、地下电缆通信安全的新植树木,管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及
时修剪;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修剪、截干。在发生自然灾害
或者其他突发事故的特殊情况下,邮电部门可以修剪、伐除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并在三日
内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的优先运
出,不得随意停运,并在运费上给予优惠。
——邮电企业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机场、码头应为邮电部门安排装卸、储存、转运邮件作业的场所和出
入通道。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将装卸、储存、转运作业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同步施工。
第三十四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及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
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邮电通信专用车辆的过桥费和养路费,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减免。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特别通行证,可不受
禁行路线、禁停地段和交通高峰管制时间的限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邮电通信抢险车
辆可在单行线上运行。
——抢险、救援、排除障碍的邮电通信车辆驶入雨天禁行路线,征得当地交通部门同意后
准予通行。
——运邮车辆或者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在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记录后放
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运输工具和非法截留、检查邮件、电报,禁止在邮电局、所
门前和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严禁非法妨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第三十六条 新建、搬迁、更名的单位,需要提供邮电通信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基本设施及条件,到所在地邮电企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邮电通信生产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供电。
第七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邮电企业和邮电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邮电通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邮电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为社会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电
报;不得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和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
取私利。
第四十条 邮电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受理用户安装、迁移、拆除电话的申请,定期对所负责
的邮电通信设施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设备完好,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 邮电局(所)、邮亭必须公开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收费标准和各种业务
办理手续。
——邮政信筒(箱)必须标明开启频次和时间,并按时开启。
第四十二条 农村牧区的邮件,投递到苏木乡或者嘎查村的固定地点;嘎查村以下邮件,由
苏木乡人民政府与邮电企业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邮件寄递过程中,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采取设置监督电话、举报箱、接待信访等方式,接受用户对邮电通
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专用通信网的,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
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
——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除责令其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外,
可并处赔偿金一至五倍的罚款;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收购物品,
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故意损毁、盗窃邮电通信设施,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信件、电报、邮票
和其他邮资凭证,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电专用标志、专用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
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前款罪并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
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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